河南平顶山的“天价过路费案”本月刚刚审结,日前鄂尔多斯市又被媒体曝出了一宗“天价羊毛衫案”——湖南农民李清因卖了几个月的“鄂尔多斯”、“恒源祥”等商标假冒羊毛衫,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如此“天价罚单”,除了让李清的妻子李红英感叹“十辈子也赔不起”之外,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争议:法院判处天价罚金的依据何在?其罪到底应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鄂尔多斯警方是否有权跨省抓捕李清?目前,李清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带着种种疑惑,记者在其被捕处湖南郴州等地展开了调查。
李清的辩护人、湖南省善道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南新丹说,当时一同被捕的商贩有的只罚了几万元,有的判了缓刑,李清俨然是“超级倒霉蛋”。但他所造成的影响迅速传开,引出一片“惊弓之鸟”。
李清被抓捕的富民市场位于郴州老火车站旁的协作路上,老式楼房的楼梯、过道四处散落塑料袋等垃圾。市场由一个个10平方米左右的小店铺构成,这里是郴州有名的服饰批发市场。二楼一间大型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平时进出的衣服四成左右是羊毛衫,品牌主要有两个,都是记者没听过的洋名字。
李清的店铺在二楼,市场里悬挂着“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红色横幅,店主们虽然照常营业,但顾客稀少。李清的店铺大门紧闭,大约还有四五件衣服或悬挂在墙壁上,或穿在模特身上。对其情况邻家店主大多出言谨慎,称“不知道、不清楚”。
就在李清的店铺对面,售卖着品牌名为“鄂尔源祥”的羊毛衫,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鄂尔多斯”、“恒源祥”这两款著名的羊毛衫品牌,店内几款羊毛衫的吊牌价为2180元。通过查询记者发现,该品牌的供应出口商是浙江濮院,凑巧的是,李清进的假货也出自浙江濮院。店主显然不愿多做解释,声称有事走出店外,并关上卷帘门。
随后,记者拿出照相机对李清的店铺进行拍摄。瞬间,二楼数十家店铺的落闸关门声此起彼伏,不一会儿,大半店铺已关门歇业。有店主自称是顾客来问记者:“你们是干什么的?来这里干吗?”
据悉,自从经历了去年12月15日的抓捕,当地工商部门常会来巡查。店主们主要做低廉的批发和网购生意,多感惶惶不可终日。
惶惶不可终日的人还有李清的妻子李红英,她和丈夫在富民市场二楼一同被捕,随后因怀孕取保候审,又遭遇债主的逼债,李红英度过了噩梦般的一年。12月21日,李红英接受了采访,她言辞闪烁,甚至称不记得何时结婚,对一些关键的时间和数字均表示遗忘。
李红英说,她和李清都是湖南省桂阳县人,李清以前在镇上以卖旧鞋为生,两人都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水平。富民市场的店铺是数年前从原业主那里转手而来的,一开始主要卖女式包和时装,租金一年也就几千元,为盘活生意,夫妇还向亲戚朋友借了几万元。店铺生意一般,李清看到其他人卖羊毛衫,随后亲自到浙江看了唯一一次货。去年8月开始,夫妻俩开始经营假冒的“鄂尔多斯”、“恒源祥”等品牌羊毛衫生意,直至被捕。
李红英表示,她大部分时间都用来照顾13岁的女儿,对于丈夫卖羊毛衫的真假、数量、来源一概不知,“从浙江回来后他直接打电话从上游进货。”
李红英描述,去年12月15日下午4时许,一个操湖南口音的女警官带着两个高大的便衣警察来到店里,女的是郴州当地的警察,她出示了一下证件,说自己是配合执法,身后两个警察是内蒙古来的。查验商品后李红英就被抓住,李清当时正上厕所,回来后也被抓住,警察扣了货,两人被羁押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
南新丹称,检查货品的是鄂尔多斯羊绒集团的质检人员,两人被抓也是撞在了“枪口”上——去年11月19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专项行动(代号“亮剑”行动),内蒙古公安这次正是一次出击。
此后,李氏夫妇的生活彻底改变。南新丹说,上游老板黄芦英、黄秋英找上门来,但货物已被警方扣住,郴州当地法院将李家的住房冻结,以备变卖抵偿。因为黄芦英、黄秋英二人贩卖时是没有贴牌的“白坯衫”,法院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件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经公安机关审理查明,2010年8月中旬,李清从浙江省濮院镇毛衫批发市场老板黄芦英、黄秋英处订购了一批“白坯衫”,李支付部分定金后,拿货贩卖后再还款。李随后又从周金柱处购买“鄂尔多斯”注册商标标识2.2万套,“恒源祥”注册商标标识7000套、“梦特娇”注册商标标识1000套,并在当地找到专门缝制商标的“小陆”,而周金柱贩卖的商标是从名叫“阿忠”的贩子那里买来的。案发后,李清主动供出周金柱等人,但“阿忠”、“小陆”等仍在逃。
12月15日,公安机关在李清店内扣押吊牌价21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4351件,吊牌价1680元的“鄂尔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价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所有羊毛衫的吊牌标价共计43013364元。这成了法院最后判决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和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清,故适用吊牌标价来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今年9月21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周金柱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随案移送的26187件假冒羊毛衫被依法予以没收。
李红英说:“2100多万元,我就算十辈子也还不起,只有上诉了。”另一位律师王福奎则称:“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没有使用吊牌价一说。他实际销售几个月,一共才6万元的货品,盈利才1万元。”南新丹称,李清已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披露后,争论集中在李清“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上。庭审时,南新丹提供了光盘和淘宝网上买卖的记录,证明毛衣的实际销售价格大约每件是130元。
但公诉人认为这只能证明网店的销售价格,不能证明这是实际销售价格。李红英也说,他们对网络销售一窍不通。对于实际销售价格,李红英的说法是,吊牌价1680元每件只卖50多元;吊牌价2180元每件卖150多元。
但李清告诉南新丹,去年12月15日公安曾扣押了其两台电脑主机和账本,里面详细记录了每件羊毛衫的实际销售价格,但南新丹发现账本和电脑没有移交给法院,李清还一口咬定,当天当场没有填写扣押清单。
对此公诉人的回应则是“莫须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主机是让公安机关扣押的。”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认为这是本案最大的疏漏:“对实际销售的446件羊毛衫价格,应当逐一查清其平均价格才能用来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核实此事,记者向当时逮捕李清夫妇的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警察郝耀、那日苏进行询问,但二人均拒绝进行回应。鄂尔多斯检察院起诉科的吕博则说,她当初经手此案,并就被告方所说的电脑、账本等证据问题要求公安局作出解释,但后来她休了产假,后事如何不清楚。
今年8月3日,王福奎曾向主审法官递交了一份《律师意见书》,矛头直指鄂尔多斯公安局涉嫌程序违法。我国《刑诉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李清的犯罪地在郴州市北湖区,鄂尔多斯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犯罪行为发生地,也不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鄂尔多斯公安局没有立案侦查权。
但鄂尔多斯法院判决书上对此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回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可以由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商标权利人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就是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2010年2月21日,公安部经侦局下发了《关于下发假冒“鄂尔多斯”商标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通知》规定,鄂尔多斯经侦支队有权利刑事侦查权,人民检察院、法院也能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王福奎的辩护意见因此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