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制度是去年八月新修订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基础上新增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小额诉讼通过一审终审制,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经济、快捷、便利地利用司法资源维护其合法权益,减少讼累和负担,将民事关系快速稳定。
为贯彻落实好小额诉讼制度的施行,便于在广西法院平稳有序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广西高院专门成立了小额诉讼指导小组,对小额诉讼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展开积极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以《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结合过去一年多全区法院在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中累积的成功经验以及审判实际,制订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
《解答》明确,当事人起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低于我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方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解释》总共列举了十类案件,并设置了兜底条款,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受理的灵活性。
与此同时,《解答》从反面列举了七种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况,明确了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限额每年由高院定期发布。并在民诉法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缩短法院相应的立案、审理工作期限的理解规定。要求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移送相关审判庭;原则上要求一个月内审结案件,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尽量做到一庭审结,当庭审、当庭判。通过加快审判节奏提升审判效率,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可以得到快速处理。
《解答》强调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中要注意审理模式的灵活性和突出便民的特点,在诉讼程序上对形式要求不宜过高;在庭审阶段,在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权利的前提下,注重实质审理,允许形式上相对灵活;在开庭时间和地点问题上,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当事人便利的时间和地点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