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民诉法修改涉及条文100多条,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新设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司法确认、担保物权实现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立案制度、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民诉法修改决定,集中体现了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果,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诚实信用原则、坚持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诉权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孙佑海介绍说,为保障统一正确适用民诉讼修改决定,2012年12月7日,最高法发布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民诉法修改决定的重大意义,正确理解把握民诉法修改决定的各项规定,做好贯彻实施民诉法修改决定所有准备工作。
2012年年底,最高法陆续举办全国法院学习贯彻民诉法修改决定培训班,集中培训各高、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庭负责人近500人。他们回去之后,对本辖区法院相关法官进行了新法培训。
2012年12月24日,最高法就修改后的民诉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新旧法衔接适用问题。
与此同步,最高法还集中清理了1949年以来制定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废止了与修改决定不符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