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意见在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创新性经营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张勇健:意见要求,特别要鼓励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业的创新发展,要尊重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管辖和法律适用的约定,不能仅以未履行相关程序等事项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租赁业大发展。
意见还特别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由于自贸试验区内施行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措施,自贸试验区内已经形成“境内关外”的特殊监管区域,跨境交易成本大降,跨境电子商务行为将日益增多。合理认定消费者与电商企业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对处理类似合同纠纷、分配关税等费用的缴纳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性、基础性意义。
记者:意见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已允许进行临时仲裁?
张勇健:临时仲裁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商事纠纷解决手段,目前,我国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临时仲裁裁决均依照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法尚未规定临时仲裁这种形式。根据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原则和精神,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意思自治,如果它们之间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了特定形式的仲裁方式,应当予以认可。
我们将这种特定形式的仲裁严格限制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企业之间,且通过法院审级监督的形式予以规范,待经过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后,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上升为可复制推广的做法,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