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但不能超过两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中,属于“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较多,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被拘留,无法继续开庭审理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