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根据我国加入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 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
对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如不违反我国法律,可不表示异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9条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