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条修改后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双方是法人的,申请执行期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申请执行期间是一年。总的来说,我国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是很短的,并且没有规定期间的中止、中断,这样会使得实践中,被执行人恶意拖延时间逃避强制执行,对申请执行人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而且,确实有不少债务人的履行需要较长时间,若申请执行期限太短,不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据此,此次修改延长了执行期间,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