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用地管理制度。要采取完善用地程序审批,保证透明、公开,让广大农民参与征地租地过程,保证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完善补偿机制。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及时足额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合理补偿,切实解决好征用地、承包租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三大问题。
三是允许农民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市场格局。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建设市场的交易,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有形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则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四是承包方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落户,承包地未依法交回,该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后,承包方尚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应当享受安置补偿政策。
五是夫妻双方离婚时,未对共同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其中部分土地被征用后,其土地补偿应当共同享有。
六是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女、上门婿,迁出地的承包土地已经依法交回,迁入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享有承包土地的补偿费。
此外,因特大旱灾、洪灾不能履行承包合同,符合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等法律特征,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可对承包方全部或部分免责;以及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的问题;以撂荒为由收回农民承包地问题;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显示公平等等。都要求我们人民法院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去妥善处理农民的利益纷争,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总之,人地矛盾是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棘手问题,我院又处在**经济发展的前沿地区。因此认真研究当前土地流转中农民的权益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