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注重立法规划。立法规划要围绕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考虑以人为本,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社会和谐需要,化解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促进教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等方面,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是完善立法程序,切实使所立之法符合人民意愿。立法是促进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不可避免的管理手段,但必须解决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依靠的就是完善的法律程序,用民主、公开来解决。
三是改进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避免法律规定不准确、不确定、不统一、不系统,不具操作性等等。
第二要下力解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规范性文件作为“法”的重要补充,应更重视对其制定的审查把关,尤其是合法性审查。应准确定义规范性文件,严格制定、审查、发布程序,规范文件形式,建立有效期限制、定期清理制、备案审查制,以及公民、法人建议审查等纠错机制。
第三要推进政府其他重大决策程序法制化,以保障实现科学、民主决策。要处理好决策民主化同行政首长负责制之间的关系。我认为行政首长负责主要指的是依法履行行政执行权。而决策既包括执法中的决策,也包括创造性的决策,后者应当主要考虑民主化问题,由法律制度规定决策程序,包括民主调研、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另外,政府掌握着主要公共资源,涉及到经济活动,如投资、基本建设、土地矿产资源利用、产业干预、行政收费等等,都可能有相应的法律风险,因而尤其要注重依法决策。要切实解决“先上车,后买票”问题,不能借口引进重大项目,重要工程建设等违反法定程序,用领导打招呼、批示代替法律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