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属于妨害司法罪的范畴。虚假诉讼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资格权等,还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但从本质上看,虚假诉讼主要是通过对诉讼程序的恶意利用,从而达到侵犯财产等非法目的,不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第三百零六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因此,在虚假诉讼侵犯的客体中,侵犯财产权、资格权等其他权利与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相比,是一般与特殊、偶然与必然、次要与主要的关系,所以,认定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客体应体现其特殊性、必然性和主要性特点,将虚假诉讼归入妨害司法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