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以便评议表决时容易形成决议,避免出现因票数相等而拖延诉讼的现象。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
(3)合议庭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 。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应当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可以担任审判长。
(4)合议庭进行评议时 ,参加合议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意见发生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写入笔录;评议笔录应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5)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 ,同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