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管辖协议无效。
协议管辖的机构必须是人民法院,且具体、唯一。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选择诉讼的明确意思表示,直接体现在对法院的明确选择上。若只选择由某地管辖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虽有明确的地点,但无选择诉讼的明确意思表示,该约定无效。
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如约定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应认定该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以传真、电报、对帐单等形式发出管辖要约,单方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诺,而另一方当事人并未对管辖要约作出书面承诺的,该管辖协议无效。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管辖协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管辖协议的效力,协议有效的,依照当事人约定确定地域管辖,协议无效的则依照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诉讼管辖协议的范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非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合同引起的诉讼;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引起的纠纷。
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地点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该约定无效。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仅限于第一审法院,对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不能协议选择。
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意思一致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使合同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仍应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