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的诉讼管辖。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公民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目的在于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和有利法院传唤被告、物证保全和判决执行。
(2)特殊地域管辖。指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或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管辖。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署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专署所在地特定的法院管辖。属于专署管辖的诉讼有三类:因不动产纠纷、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诉讼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诉讼都有管辖权。选择诉讼指当事人在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对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只能作单一的选择;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实质在于把管辖选择权赋予当事人。
(5)协议管辖。亦称合意或约定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来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意味着当事人的处分权扩大,实际上是赋予当事人选择地域管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