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新旧民事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管辖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权力。
4、当事人在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应认定为当事人就放弃了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也不能认定为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此取得了管辖权;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有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也应当进行审查;法院是否应当再审查当事人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其实质要件就是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只要是没管辖权而受理了案件,就应依法移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不应当有时间的限制,而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也不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