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0多名民工在成都一家建筑单位做工3年,一直没拿到工资。尽管单位开具了“欠条”,却一直不履行。民工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单位支付他们总共100多万元工资,可单位仍然不履行,民工最终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读:今年5月1日起,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民工就可直接将“欠条”交给法院,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不履行,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特别强调,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宜的要达成调解协议,才能申请支付令。
案例:2007年10月,张某因工伤索赔问题与单位发生争执。2008年2月,张某向成都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因为张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60天的仲裁时效,仲裁委最终做出了“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的裁定,张某只能向法院起诉。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时效期限从60天延长至一年。如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因调解、投诉等原因中断,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如企业欠薪,只要劳动者仍在该企业工作,即使超过一年仍可“翻旧账”,申请仲裁索回工资。
案例:2005年,王某在某房产公司打工,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连续7个月都没有发工资给王某,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结果是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可公司不服,上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后,公司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一拖再拖,直到现在王某还没拿到工资。
解读:今年5月1日起,一旦劳动仲裁委做出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等裁定,用人单位就必须无条件履行。对于小额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一经仲裁委裁决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案件从受理之日起,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在60天内作出裁决。如果60日内未作出裁决,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文忠介绍,对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先行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根据申请,可裁决先予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不提供担保,企业要求先予执行则必须提供担保。从今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