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功利主义的观点看,婚姻是法律上的契约,当配偶一方或者双方试图解决这个纠纷时,便产生一系列复杂问题。当然,当事人有的是友好地分手,但也常有相互敌视的,而法庭几乎不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诸如个人情感的矛盾,也不主张在公开场合解决离婚案中的个人隐私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孩子的时候。
配偶双方在寻求解除婚姻关系时往往产生过火情绪。他们常常带着和平解决的念头走进法院或进入调解室,但随着谈话变得激动,渐渐地双方充满火药味,金钱常常是激烈争吵的焦点原因,隐蔽的私房钱也因此暴露。一位调解员发现有为当事人拥有一家私人飞机,而他妻子竟然一无所知!
一位有八年调解历史的专职调解员(她还是位仲裁员)多娜.西莫妮说:“我常常是在看争吵比赛,我不是律师,而是调解人,当争吵开始时,我尽量让他们避开,以便稳定他们的情绪。‘离婚’完全是一个充满感情因素的概念,也是一个梦想的破灭,因此并不总是一件高兴的事情。”她还认为,离婚调解比她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困难得多。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的关系仍要继续下去,因为双方还得在一起合作。
也有许多调解是在双方没有敌意的气氛下进行的。美国仲裁协会案件负责人克里斯丁.杰森最近处理了一起已离婚夫妇之间的纠纷。他们为了儿子上大学的学费再次走进调解室。杰森向他们解释,假如一次调解解决不了就交付裁决。然而,结果却是调解中没有任何争吵,而且很快达成协议。
美国仲裁协会案件高级负责人洛伦.麦可纳林审查了许多离婚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和任何案件都不同。他说:“他们总是把发生的事情告诉你,而不管你听了之后是否舒服。他们征求你得意见,希望你支持他。而我只能保持中立。”麦克纳林叙述了这么一个案例:一位离婚的妇女,要求前夫支付更多的抚养费,其理由是他前夫现在的妻子生意兴隆,因此调解在这位男子的前妻与现在的太太之间进行,而且你简直想象不到,双方的态度竟是那么的友好!
作为调解员,尤其是受过专门训练过的调解员,不能仅仅充当居中调解人,而是应掌握多种技巧并能恰当地对当事人进行干预的调解人,要避免仅仅是给当事人提建议或劝告,而应集中力量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来自马萨诸塞州罗厄耳市的离婚调解员凯伦.莱维特认为,调解员并不一定非得与当事人观点一致。有时,你有不同看法,而当事人却对孩子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此,如果你认为该协议有可能被法院否决,那么你就不能听之任之了。但无论如何调解员都必须公正。莱维特还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以前,还可以把协议交给他们自己的律师审查,以确定他们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
据莫西妮反映,由于每个案件都要经过几个步骤,层层把关,因此她从来没有发生过特别不公平的情况。他先告诉当事人,而且同样建议他们的律师:“调解对他们并不合适,因为离婚纠纷的背后隐藏着强烈的感情问题,有时当事人一方并不真的想离婚。”西莫妮也坚持强调,至少当事人要有代理人审查他们的协议。
婚姻调解有时后还要鼓励当事人征求会计师、不动产评估员以及其他超越调解员能力范围的专家的意见,有关养老金的安排,证券财产、人寿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以及健康保险等问题,都是必须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