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显富说,李某认为执法局给自己下达的拆除决定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两户邻居家的阳台是借用李家的阳台山墙搭建的,为什么拆除决定认定的自家阳台搭建时间竟然比邻居家阳台搭建的时间晚这么多年。还有,自家搭建的阳台是人们可以乘凉、晒太阳或远望的场所,不是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物。执法局认定的标的物根本就不存在。
基于以上两点,李某对该拆除决定不认同,一直没有自行拆除。并将动力区执法局告上了动力区法院。
但在法院调查取证审理期间,动力区执法局于7月4日出动10余名执法人员,开着铲车来到李家,用大铁锤和气割枪,强行拆除了李家的阳台。
执法局的行为令李家非常气愤。李某说:“我们已经起诉到法院,执法局凭什么在诉讼过程中越权违法进行强拆?”
经过审理,动力区法院认为,李某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在其居室窗前搭建阳台,且一直未办理审批手续,其行为显然违法。但动力区执法局作出的拆除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即搭建时间和标的物的认定均有误,令李某拆除的证据不足,应重新作出拆除处罚决定。
鉴于该违法建筑物已被动力区执法局拆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动力区法院作出判决,动力区执法局为李某作出的拆除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动力区执法局承担。
动力区执法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哈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李某表示,虽然胜诉,但他还要拿起法律武器,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讨一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