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费用的范围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哪些范围应当属于诉讼费用。刑事诉讼费用的标准是指在决定让诉讼费的承担者负担费用时,按照什么准则进行。
刑事诉讼费用的范围及标准,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诉讼参与人的负担能力和国家收取刑事诉讼费用的意义等问题。诉讼费用的范围过大、标准过高就有可能超过诉讼参与人的负担能力,而使国家制定的刑事诉讼费用制度无法执行;诉讼费用范围过小、标准过低,就起不到诉讼费用的应有作用,在刑事诉讼上就没有多大意义。因此,刑事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必须规定恰当。
如何确定刑事诉讼费用的范围,在国外,有的国家规定的范围较大,如奥地利1975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费用包括:(1)刑事司法费用,包括治安机关和执行刑事警察业务的机构的费用;(2)鉴定人费用;(3)运送和看守被告人的费用;(4)没收物品所支付的费用;(5)执行刑事判决的费用(不包括执行监禁的费用);(6)法庭费用;(7)辩护人的费用等。有的国家规定的范围较小,但其中具有原则性规定,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费用有:(1)付给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专家、翻译人员、见证人的款项;(2)为保管、寄送和检验物证所花费的款项;(3)在本案进行诉讼时所应担负的其他费用。该规定中第三项就是原则性规定,由法官根据这一规定按照诉讼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哪些应属诉讼费用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费用的范围如何确定?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
1、付给证人、被害人的款项。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接受司法人员的询问,是他们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是,他们由于作证或接受询问而误工和支出的差旅费,也应获得补偿。如果他们的花费得不到补偿,既影响他们的经济收入,又影响他们的作证积极性。因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有的证人、被害人因此而不愿作证。所以,支付证人、被害人因参加诉讼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用是非常必要的。
2、付给鉴定人、翻译人员的款项。鉴定和翻译要占用一定的人力和时间,鉴定还要使用科学设备和其他物品等。因此,鉴定人、翻译人员的误工补贴、差旅费、鉴定费、翻译资料费等作为诉讼费用是非常必要的。如果鉴定是由国家科研机关或者司法部门的专职法医或技术人员进行的,也应把鉴定所支出的实际费用列入诉讼费用计算。
3、刑事司法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中所支出的业务费用,数额视不同案件的实际支出而有所不同。所谓业务费用是指办案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因办案需要而支出的费用,如刑事照像的费用,保管、寄送和检验物证的费用,侦查实验所用物品的费用,开庭时租用场地的费用,以及办案中用去的资料费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判令被告人负担一部分调查访问和缉拿被告人用去的交通费。当然,有的案件,特别是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部分开支较大,如果全部让被告人承担,可能不切实际。但是,为了确定刑事诉讼中的经济责任制,实现建立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目的,这部分支出列为刑事诉讼费用有其必要性。
4、在本案进行诉讼时所应负担的其他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指上述三项费用之外,在诉讼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而支出的费用,由司法机关酌定。
关于刑事诉讼费用的标准,各国法律一般不作具体规定,法律只是规定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或实际支出决定费用的数额。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刑事诉讼费用的标准,我国法律也不宜作出整齐划一的具体规定。因为刑事案件多种多样,情况复杂,即使是同一类或同一性质的案件,所花费的诉讼费用也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加之我国地域广大,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同一案件,沿海地区的诉讼费用可能比内地高,城市可能比农村或山区高。因此,如果法律规定同一标准,难免失之机械。但是,为了使司法机关确定刑事诉讼费用的多少有一个较统一的原则,法律也要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例如,付给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的误工补贴,一般应当按照当地同行业的人均工资来决定,差旅费一般应按照他们的实际支出给付,刑事司法费用一般也应按案件的实际支出来决定数额。我国法律可否象奥地利刑诉法那样,规定一个刑事司法费用的最高限额,笔者认为,在施行刑事诉讼费用制度初期,不宜规定,当这一制度施行一段时间后,积累了一定经验,再根据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的身份、办案的时间和难易程度,以及办案地区等情况,把刑事诉讼费用标准逐渐具体化,使刑事诉讼费用制度真正起到它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