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做出原判决、承担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再审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有原判决、裁定被撤销、变更或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的,可以不受两年的时间限制,但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并且,以上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应尽快申请再审。还有需要注意的一点,以上所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而不是当事人主观断定。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