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族,住址:。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承担原告因追讨抚养费所支出的车旅、误工等费用;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是被告(父亲)与(母亲)之女。被告与于年月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但是离婚后被告一直无故少给、拖欠抚养费,年月后甚至拒绝支付抚养费。
作为原告的母亲和法定代理人,×××为此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被告能尽到一个父亲最基本的义务,按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但是被告以将要再婚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均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原告作为一名刚刚脱离哺乳期的幼儿,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发育的时期,以后的抚养和教育都需要一定的生活费用,父母的离异已经给她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不能再因为纠缠抚养费的问题而进一步伤害她。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作为一个父亲最基本的责任,按时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请求人民法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