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庭前证据交换工作,引导当事人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交证据材料,保障庭审顺利有序进行,客观、公正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庭前证据交换的概念)庭前证据交换是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开庭前由人民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将其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进行互换及说明,从而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确定庭审重点的诉讼活动。
二、(适用案件范围)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及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第二审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应当进行庭前证据交换。除此之外的第二审民事纠纷案件是否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不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但证据较多或者当事人申请庭前交换证据的案件除外。
三、(起诉证据和二审新证据的送达)除公告送达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向被告或被上诉人、和第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或参加诉讼通知书时,应当将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复印件,或上诉人上诉时提交的新证据复印件一并送达。
四、(提交证据的注意事项)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要求其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对象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五、(证据交换的时间)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应当确定庭前证据交换的日期,并口头或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的时间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具体情况,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要求提前进行证据交换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申请延后庭前证据交换日期的,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准许。
六、(证据交换的主持人员)庭前证据交换一般由审判人员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