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质量标准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律并不是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主张合同权利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而是依利益衡量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进行裁判(分配利益),实际上是由承担客观不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了证明责任。
2、当价款或报酬事实真伪不明时,同上述事实真伪不明时一样,该条证明责任法的内容也是以利益衡量为分配标准的。
3、当履行地点约定事实真伪不明时,合同法规定按照债务的性质进行分配。对于给付货币的,由债务人对履行地点事实真伪承担证明责任。对于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点约定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不利益诉讼后果,因法律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所以可能由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也可能由债务人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其他标的履行地点约定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不利益诉讼诉讼后果,依合同法规定由债权方承担证明责任。
4、当履行期限事实真伪不明时,合同法规定按利益衡量原则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即“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从逻辑上说,是受损一方对履行期限真伪不明引起的不利益诉讼后果承担了证明责任。
5、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原则来分配履行方式而导致事实真伪不明,是一种典型的依利益衡量分配证明责任的证明责任法规定。从不同的合同当事人立场考虑出发,法院根据利益衡量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6、当履行费用负担事实真伪时,由履行义务方承担证明责任。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履行费用的负担进行约定,因此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该考虑到履行费用的负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