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看,除了抢劫、遗弃等需要身体接触时才可实施的犯罪外,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于扣押电子证据的程序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这里的邮件应当理解为包括电子邮件。
其它的相关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5条、第216条、217条。
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保全对证据的认证也有着十分重要意义,收集到电子证据后要进行保全。相关规定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第2、6、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218条等。而目前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保全都没有建立系统、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应从立法上建立一套完备的电子证据认定操作流程。
1、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民事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详细】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于是通常意义上讲,民事诉讼证据既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