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立法上和实际执行中的种种缺陷和偏差,及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种种弊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进势在必行。
重新构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结合我国诉讼制度传统和现状,借鉴世界通行惯例,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应采取由法律设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其中一种以当事人争议的标的额确定;另一种则以明确的案件种类确定。对于这两类案件,必须依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于该两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除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列举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案件外,则由当事人以协议形式约定。
加强立案审批和简易程序的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首先对立案审查法官的培训,使其做到准确地判断案件的难易、繁简、正确地确定程序的适用。其次,对审判法官的进行培训,要求承担简易程序案件审判的法官,明确简易程序的原则、特点和目的,在充分考虑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前提下,深化简易程序庭审方式改革,突出简易程序简便的特点,提高庭审艺术,对于双方纠纷不大,诉讼观点明确的案件,找准诉争焦点,简化举证认证过程。
严格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严格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对已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果案情确实复杂应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简易程序不应仅以缓解法院压力为出发点,这样其效率的价值就会覆盖、损害简易程序应当具有的公正等其他价值。当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发生冲突时,效率应服从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另一方面,防止、滥用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规定,许多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承办人办事拖沓等原因延误了办案时间或怕承担责任而被转化为普通程序,这种作法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的诉讼成本,同时也违背了简易程序的立法本意。实践中,应严格掌握转化的条件——案情复杂,象杜绝超审限案一样,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限制不应适用普通程序的简易程序案件向普通程序案件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