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根据《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法定量刑在六个月至2年。
上诉人在案发后积极自首、赔偿受害人家属、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十分明显、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而且本次事故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有过错,上诉人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_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上诉人依法应当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6个月。完全符合缓刑条件。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关键的自首情节没有落实。原审对上诉人的量刑处罚过重。同时上诉人具备缓刑条件。关于上诉人对受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部分,一审认定错误。原审量刑过重,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判,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