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支付令的债权必须是债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而不能是未届债的履行期限的债权。但对于债的履行期限已满而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否申请支付令在实践中存在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申请,即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只能从形式上审查,只要债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就符合受理条件,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或诉讼时效是否有中断、中止的情形不属于形式审查的范围。如果债务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支付令之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可以生效并执行。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支付令申请时,应当审查债权人所申请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受理。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申请支付令。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权利就失去了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对于诉讼时效内的债权,法律应当给予保护,而对于在诉讼时效内未向债务人主张的债权,法律就不再保护。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果法院受理了支付令申请,而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后,因认为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不提出异议也未履行债务,支付令即获得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据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实际上等同于用法律的强制力保护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债权的数额是确定的,但当事人并未约定明确的债务履行期限。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同样不能申请支付令。对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要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债务,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这种情况实际上无法确定债的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因而不符合支付令的受理条件。债权人只有在与债务人进一步明确债的履行期限并在该期限届满之后才能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