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回避制度做了如下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而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我认为,这个制度有利于完善民事诉讼法的制度,并且也有利于民事诉讼的公平性,给了当事人更多的权益,不仅可以监督法院审理行为的实施,也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是一项十分有益的制度,应该不断实践和发展。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回避制度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并且,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可见,完善我国诉讼程序日益重要,而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的回避制度,必然将不断完善,进而实现我国法制、当事人权益、审判公平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