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执行机关、人员的问题。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众说纷纭。最近中央已定下了改革方案,执行权还留在法院。但是,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应当怎样分工,现在这也是个难点。
第二,执行管辖问题。现在的法律规定,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法院是一审法院,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执行法院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比较多,经常要异地执行或委托执行,委托执行的效果又很不好,在草案讨论过程中想改成统一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存在着一个被执行人有多项多处财产,由哪一个法院管辖的难点。
第三,执行“名义”。现在有五种法律文书可作为执行依据,即执行名义但是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刑事判决书中的罚没财产,属于应当上缴国库的财产,但存在由谁来强制执行的问题,民事强制执行是在平等主体之间转移财产的执行,因此与民事强制执行的情况不一样,执行机构统一执行有理论上的障碍,现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是由刑庭来执行,有的是由执行局(庭)来执行。二是对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国库主动拨款;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政府不作为,也要强制执行,目前主流意见还是希望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对于行政决定书,《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最后一条第235条规定,对行政决定书的执行参照本法规定。现在,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决定书,法院均受理执行,但有的法院意见是只执行对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形成的行政判决书,对于作为行政判决书的事前凭证行政决定书能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法院的一种理念还是要求打官司,形成行政判决再执行。
第四,申请执行期限。现在法律规定有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案件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涉及台湾民事判决和香港仲裁的申请执行期限是一年。律师同志都清楚,申请执行期限现有规定是比较短的,造成了整个执行程序秩序的混乱,现在一致意见要将申请执行期限改为三年,三年时间可以给债务人以创收的机会,给他还债的运营空间,但是这种做法也带来一个问题,因为有人统计我们国家公司的平均年龄2.9岁,三年后可能公司就不存在了,这样将造成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变更主体的裁判数量激增。
第五,代位权的问题。债权人代为申请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有异议,应当提出什么样证据来证明其异议合理,法院采纳证据的标准是什么,这涉及到实体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