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之责任。”据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提供法律保障,但在判决书上确认一方当事人的探望权并非难事,怎么保证探望得到执行,却是困扰法院一大难题。本文就此作些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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