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执行时间以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执行书的时间为准,具体年月日。
本样式(二)中“移送(委托)时间”填写收到移送执行书或委托执行书的日期。“移送(委托)部门”是指执行案件的来源,移送部门通常是本院审判庭,委托部门通常是外地人民法院。
2.案由。以生效法律文书最后确定的案由为执行立案案由。
3.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必须写清楚。申请执行人如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申请执行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必须明确,以便与申请执行人联系。
4.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必须填写清楚。
5.执行标的。执行标的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总额、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以及申请执行费。其中,债务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的财物。申请执行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时,依法应当交纳的费用。申请执行费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该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如果被执行人的义务是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还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6.执行依据内容和要求。执行依据即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是指执行依据含有履行内容的主文。
7.审查人意见。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对其申请负责进行审查的人员,经审查后,对本案是否予以立案的意见。审查人应签名,并注明签署意见的日期。
8.庭(局)长批示。由立案庭或执行庭(局)的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审查人的意见,并签名,注明签署日期。
9.立案时间。审查人员应当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