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民_____字第_____号
上诉人______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民___字第___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______称,_____(概述上诉请求与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简要写明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理由)。依照_____(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_____〔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一、撤销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民___字第___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______人民法院立案受理。”〕_____(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附:
民事裁定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做出的判定。它与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即为保证诉讼过程的进行。判决主要是解决实体间题,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应认真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第109条规定的起诉方式,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且将裁定书和原告起诉的有关材料送达和退还给原告。 第二,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以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而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诉讼终结,是指民事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出现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第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八,中止或终结执行。执行中止,是指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 第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