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由和案件来源。这部分内容主要反映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的单位、时间和过程等诉讼程序情况。由于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来源不同,写法也不尽相同,要具体写明。比如,有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或审查免予起诉的案件,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2、犯罪事实和证据。起诉书在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应准确、客观,贵在求实。应着重按照犯罪构成的要件,把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后果等写清楚。而且要详写主要犯罪事实,略写次要犯罪事实。与主要犯罪事实无关或关系不大,或者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材料概不能写入。
写完犯罪事实,另起一段写犯罪证据。在收发室犯罪证据时,不但要把本案查证属实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证据一一列举,而且还要表明“证据确实、充分”的明确态度。
3、起诉的理由。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本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或者侦查终结所作出的结论。书写这一部分时,要根据所述的犯罪事实,进行高度的抽象概括,准确认定被告人触犯刑法何条何款、构成什么罪,然后写明提起公诉的目的和建议。
共同犯罪案件,应分清每一个被告人的罪责及应负的刑事责任,有附带民事诉讼的,也应随之交代清楚。
在引用法律条款时,必须明确引用被告人触犯刑法的条、款、项,而且要先引定罪条款,后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数罪并罚的,要先引重罪条款,后引轻罪条款,最后再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5、检察长或者检察员(包括代理检察员)署名,注明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6、附注。写明被告人姓名、羁押处所,未在押的,可以写明其住址;卷宗的卷、册、页等数目;证物、赃物的名称、数量,是否随卷移送或存放何处;证人职业及住址;附带民事诉讼书状的说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