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罗先生在宁波市六医院进行抢救,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48538.92元,出院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罗先生遂将摩托车登记的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人身伤害损失费183829.92元。
经法院多方调查核实,为本案讼争肇事车辆的车主确系该七旬老太。原来,该七旬老太的孙子经营摩托车店,一些外地来宁波从事非法摩的营运的人需要车辆,但因户籍限制无法办理牌照和投保交强险,为了卖车,七旬老太的孙子就借用家人的身份证替这些人办理相关手续。而七旬老太因不懂法,并没有认识到孙子行为的风险性,结果不仅成了被告,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奉化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罗先生人身损害赔偿款110000元;七旬老太赔偿原告罗先生63319.92元。
经办法官评析,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有些人碍于情面,或者为了某些利益而出借、出租自己的身份证给他人办事的情形,这对于出借方与借用方而言,都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公民出借身份证的行为即为一种授权行为,发生的不利后果,授权人须依法担责,故出借身份证应慎之又慎,切莫贪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