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以侵犯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赵畅赔偿其储物间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而赵畅认为该储物间系违章建筑,谁都有权拆除,更何况其已影响了自己的通行,故拒绝赔偿。
法院依法判决赵畅赔偿张东储物间的材料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
本案在受理过程中,对于受到损害的违章建筑人有无诉权,法院是否受理此案,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原告举证的材料已经明确被损害的标的系违章建筑的,法院应不予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论被损害标的是否属违章建筑,法院均应受理。因为违章建筑的损害也属法律调整范围,司法应当给予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的救济途径,违章建筑人享有就违章建筑被私力侵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首先,此案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有关起诉与受理的规定,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关于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实体法适用准则。
其次,根据民法物权理论,只要是物,就存在所有权(无主财产例外),不存在物权处于空白点的状态。就违章建筑而言,因违章建筑被法定部门行使公权力予以拆除或自行拆除前,违章建筑人基于建筑物的建材的合法取得、建筑物是其建筑而对违章建筑进行着实际的控制、支配和保护。因此,违章建筑占有人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当然也可以行使因占有物被侵害而发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
再次,法律不保护非法权益并不是说非法权益人得不到后果,而是得不到预期的后果,如对被损害物恢复原状等。违章建筑虽一种非法权益,但也是法律所调整范围之内。在违章建筑中,作罚款处罚的,虽然罚后违章建筑人虽不一定办得出产权凭证,但一定意义上已合法地拥有了所有权;作拆除处罚的,拆除后的残值自然归违章建筑人合法拥有,国家并不予以没收。因此,在非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承认违章建筑自身可以被赋予某种相对合理的权益,这种权益完全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某种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