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搞这一套是多此一举,没有实质意义;有的认为这是对执法办案部门的不信任,会影响办案人员的积极性;有的认为会人为增加办案部门的工作量,不利于集中精力办好案件;有的认为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缺乏必要的办案业务知识,不可能真正发现问题,起不到预期效果。
二是执法办案干警容易产生对立情绪。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对象是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由于个别被监督者思想上存在认识问题,很容易产生对立情绪,并在行动中表现出来,于是出现了由于不重视而不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有关工作资料;由于不服气而拖延提供资料的时间;由于工作出错怕被追究责任而故意隐瞒等种种与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不协调的情况。
三是缺乏必要的操作程序。虽然高检院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执法内部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也明确了措施和方式,但对具体操作程序,特别是执法办案部门如何提供被监督资料、提供资料的期限以及不提供或拖延提供应受到何种处罚都没有明确规定,使工作开展起来仍然比较困难。
四是案后监督使其难取实效。要使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其关键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和消除问题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于执法内部监督多为案后监督,往往很难及时发现问题。比如办案违反了程序,等纪检监察部门收到有关文书审查时,不良影响已经产生了,起不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作用。
五是监督人才不足,难以完成艰巨的任务。造成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人才缺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要求掌握的业务知识多,因为这项工作涉及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各种业务,这就使这方面人才相当少甚至没有。其次,这项工作容易得罪人,甚至可能得罪一些业务部门领导或分管业务工作的主管领导,所以一般很少有人愿意从事这项工作,这就更加大了人才的短缺。第三,院领导一般将优秀业务人才配置到各办案业务部门,很少会顾及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以上这些原因都会造成监督人才不足,难以完成正常的监督任务。
六是监督效果显现缓慢,不像执法办案工作那样立竿见影。通过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发现和纠正问题,不但能提高办案质量,而且能够提高干警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水平。但是这种效果显现比较缓慢,不像办几件出色案件那样立竿见影,那样鼓舞人心,那样有影响力,所以往往得不到领导和干警的重视,使做好这方面工作的积极性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