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0年4月29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依旧维持了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二元格局,道路管理瑕疵并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14]如今,道路、河川等营造物的设置、管理责任○15依旧要在《侵权责任法》的范围内寻求救济。
[1]Vgl. Karl Larenz,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6 Aufl., Springer-Verlag 1991, S.437 ff.
[2]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149页。
[3]参见黄右昌:《罗马法与现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页。
[4]See Genevieve Viney, Tort Liability, in: George A. Bermann ed., Introduction to French Law, Wolters Kluwer 2008, p.249.
[5]参见[日]山口俊夫『フランス債権法』,東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第122頁。
[6]Vgl. Larenz/Canaris, 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 BT, 2. Halbband, 13. Aufl., 1994, S.488; Jauernig/Teichmann (2007),§836Rn 1.
[7]参见梁慧星:《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几个问题》,《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8]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82页。
[9]曾经参与该司法解释起草的陈现杰法官对此作了说明。参见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法律适用》2004年第2期。我国有学者对德国交往安全义务理论进行了介绍与研究。参见李昊:《交往安全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周友军:《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关于日本的安全照顾义务,可参见[日]宫本健藏:《日本的安全照顾义务论的形成与展开》,金春龙译,载许章润编:《清华法学》第4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255页。
[10]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2页。
[11][12]参见[日]森島昭夫「不法行為法講義」,有斐閣,1987年,第54頁,第55頁。
[13]参见张奕:《紫金矿业水污染系人为》,《新京报》2010年7月17日。
[14]参见梁慧星:《道路管理瑕疵的赔偿责任———大风吹断路旁护树砸死行人案评释》,《法学研究》1991年第5期。
[15]参见[日]浦川道太郎「営造物の設置•管理責任———道路•河川を中心に」,加藤一郎、米倉明編『民法の争点Ⅱ』,有斐閣,1985年,第220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