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人员没有收受回扣、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即使诊疗过程中存在某些失当行为,也没有触犯《刑法》,不应受到“受贿罪” 、“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的指控。
1,指控医务人员涉嫌“受贿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目前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收取了某种药品的回扣,即使有证据证明某医务人员收取了回扣,也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否则将违反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93条同时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很显然,按照法律规定医务人员不必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治疗活动也不属于“从事公务”。所以指控医务人员 “受贿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经查,医务人员无证上岗且代签医嘱,违规会诊等情况经核实均属实,但远远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医方的“无证人员”实际是实习大夫,虽然尚无执业资格,但已取得医师资格或合法学历,外地会诊医师也都是专家级医师,所以不存在“非法行医”的可能,当然医方应该遵守《医师法》第30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之规定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7条“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之规定。
3,因为本案经过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不存在指控医方“医疗事故罪”的事实依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方能够证明的事实是,医务人员认真负责,积极治疗,为挽救患者生命付出了巨大努力。患者的最终死亡是其疾病的自然转归,与医疗行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