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不断推进就业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核心任务是在城乡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目标的指引下,依法赋予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反对一切形式的就业歧视。
三是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讲,能否建立与经济转轨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决定了市场就业机制能否真正建立。如何解决统筹城乡就业中的社会保障问题,人们更加关心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当前,有关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的各种方案在实际操作层面面临诸多困难。从表面上看,流动人口不参加社会保险似乎很不公平,但要强迫他们向一个对他们未必有利的社会保险制度缴费,可能更不公平。社会保障的本质是按需分配,而这个“需”应该指向最低层面或基本层面的需求;而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却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从流动人口的需要来看,他们更加迫切需要的社会保障可能依次是:工伤、医疗、失业,最后才是养老。但有关部门的排序是:先养老,再医疗,然后才是工伤、失业和生育。
在养老保险的门槛还很高的情况下,强制性养老保险实际成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一个最大障碍。鉴于当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还面临诸多实际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探索城乡统一社会保障的不同形式和制度。在考虑城乡差别的同时,又可以解决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拉动城乡劳动力的相互流动。同时,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并不要求一种固定的模式,关键要有富有“弹性”的灵活机制,能够解决劳动力流动带来的各种社会保障问题。譬如,在推进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统筹的过程中,国家在基本保险方面应建立普惠型的城乡劳动者统一保险标准,促进城乡保险制度的衔接,简化收费程序,这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异地转移。值得一提的是,统筹城乡就业中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要不断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实现农村土地城镇化与农村居民市民化的协同发展,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者向城镇转移的土地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土地流转形式,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防止农村土地流转中侵害农民权益的各种现象和行为。
四是创新城乡统筹就业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就业的公共服务机构,形成省、市、县(区)和乡镇四级就业服务的组织体系;
完善就业服务内容;加强职业培训,着重抓好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岗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转换培训等,更加注重农民工回乡创业培训;切实保障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平等就业权和职业稳定权。
五是不断推进政府在统筹城乡就业中的“一体化”建设。统筹城乡就业的主体是政府,政府既要积极转变统筹城乡就业的职能职责,树立政府在统筹城乡就业中的主导地位和权威;又要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的宏观调控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和劳动就业保障的监察机制等,实现统筹城乡就业与政府“一体化”建设的协调发展。必须指出的是,政府在统筹城乡就业中还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不搞“一刀切”。即便是在传统的市场经济国家,统筹城乡就业也并不是“一夜形成”的,而是经过各方面的权衡甚至冲突,才形成既有的格局。因此,政府在主导统筹城乡就业的过程中,应当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应以解决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为切入点,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则应侧重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和组织转移工作等,坚持走统筹城乡就业的循序渐进与协调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