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界对于民事法益的论述甚少,作为法益的—个属概念,我们不妨从对法益概念的窥视来对民事法益进行定性。
对于法益的概念,学者可谓见仁见智。有观点认为“法益乃法所保护的利益或价值,它并不限于法所创造的价值,亦包括经由法承认的道德、宗教等文化价值,法益并不限于刑法的价值也不限于刑法的保护,各种法域都以其特殊的方法保护法益。竹亦有学者认为”法益是国家遵循宪法所(应当)构造的,对社会内的社会成员共同生活的存在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是由纯粹规范所(应当)保护的。因果上可能变更的对象。“引张明楷教授认为”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生活利益。其内容本身是实定的,然此种内容要上升为法益还必须依靠实定法。曾世雄教授则认为“法益者,法律上主体得享有经法律消极承认之特定生活资源。叭卅然而对于法益概念的界定最具代表性的还数李斯特,他认为”所有的法益无论是个人利益,或者共同的社会利益,都是生活利益。这些利益的存在不是法律秩序的产物,而是社会生活本身。但是,法律的保护作为一种途径把生活利益上升为一种社会法律秩序从而形成为法益。“副笔者认为,法益是存在于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利益中须由法律保护却得法律消极或间接保护的存在。相对应的作为法益属概念的民事法益是存在于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民事利益中须由民事法律保护却仅得民事法律消极或间接保护的存在。
民事法益的内涵民事法益,是由“民事利益”和“民事法律”相结合的复合概念,其构成应包含“民事利益要素”和“民事法律应保护性要素”。“民事利益要素”是民事法益的本相要素,是存在于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民事利益,具有实在性。而“民事法律应保护性要素”是民事法益的属相要素,是指得到了值得民事法律保护的法律评价。不同于民事权利,此种民事法律应保护的要求在现实当中却仅得消极或间接的贯彻,它是立法者进行法的价值判断的产物,具有偶然性。
民事法益的内涵是分层次的:在表层上,它是一种民事利益,这是“民事利益要素”的体现;在深层上,它体现一种秩序或状态,是立法者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而进行的一次立法的价值判断的结果,这是“民事法律应保护性要素”的体现。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法益的争议,宾丁的状态说和李斯特的利益说∞不应该是相互对立的方向,它们是法益内涵的不同层次而已。
同理,民事法益是民事利益和法秩序即民事法律应保护性的结合。“民事利益要素”和“民事法律应保护性要素”是构成民事法益的两个必备要素,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