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任某是徐州正通散装水泥罐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正通公司)的股东。前不久,任某委托正通公司会计从其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借记卡向正通公司汇款12.5万元,会计在填写进帐单时将收款人填写为正通公司,但帐号填成徐州市飞天运输有限公司(简称飞天公司)的帐号,最终导致该款项汇到了飞天公司的帐户上。因飞天公司为铜山法院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该款进账后被铜山法院冻结。任某于冻结当日向银行提出财务撤销请求,要求撤销该笔错误交易。农业银行向铜山法院作出说明,因其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没有审查出帐号户名不符,将款项汇入飞天公司账户,要求该院撤销对飞天公司账户的冻结,将资金退入任某账户。
任某认为铜山法院冻结的飞天公司款项12.5万元,是其个人财产,并非飞天公司的财产,由于银行违规操作,将原本应转帐至其他帐户的款项错误转入飞天公司的帐户,导致该款被法院错误冻结,该款不属飞天公司所有,要求法院对该款解除冻结。
申请执行人侯某答辩称,银行与异议人属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正当利益;即使异议人所陈述的事实存在,也应当通过不当得利的请求另行起诉。
被执行人答辩称,这笔钱不是飞天公司的,是异议人的个人财产,应当退回异议人。
铜山法院经听证审查后认为,该笔款项虽然错误进入被执行人飞天公司账户,但飞天公司对该款的占有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且听证过程中,飞天公司也明确表示该款不属其所有并愿意退还异议人,因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能够成立。虽然法院依法冻结飞天公司账户并无不当,但本案如不及时妥当处理,会导致连环诉讼甚至执行回转,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撤销了对该12.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节约了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