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由于社会生活的市场化与法制化,就必然使得越来越多的领域发生大量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其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越来越宽。但是,不可否认,民事案件可以由多个机构行使不同的权利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进行解决,如法院以诉讼方式、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等,这就产生了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在解决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与权限。因此,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与权限,换句话来说,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由于存在一个特殊的分支,就是既调整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又调整纵向的不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经济法,这就使得受经济法调整的领域所产生的争议,只有那些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才能依法由人民法院受理。比如房地产管理法就是如此,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想合法开发房地产,首先要征地并取得各种各样的报批手续,这一过程就是国家纵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则民事诉讼不能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开发公司在取得合法手续后,所进行的发包建楼,以及建好后销售或者出租房子的行为,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旦出现争议,则纳入民事诉讼。因此,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争议由法院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