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满足了申请民事执行的必要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除此之外,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执行过程中的一些条件。
执行程序的开始,包括两种方式: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启动执行程序。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二是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关法院接到申请后,执行员接到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情况下,不一定经历诉讼程序。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依职权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移送执行则经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动移送执行局,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执行担保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二是申请执行人提供书面同意担保成立、暂缓执行的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将其同意的内容纳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三是由法院作出暂缓处理的意见。由此可见申请人同意执行担保,会产生暂缓执行的效果。而暂缓期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