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业务,是从审查完善合同,证明其真实、合法、可行到监督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及时调解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办理见证必须当场目睹或亲自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申请事项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主动开展法律咨询、代书和审查修改合同等工作,帮助当事人完善其法律行为,然后方可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予以证明。
三、办理见证事项的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及法律行为标的物必须是在法律服务所所在乡镇辖区范围。合同或协议的见证,在合同或协议的内容、标的、履行期限上要从严掌握,其履行期一般在三年以内,标的款一般在五万元以下。
四、办理见证,必须经各方当事人申请或同意,除特殊情况外,应填写见证申请表。承办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向申请人讲清见证与公证上的不同效力和有关知识,不可任意夸大见证的好处,更不可贬低公证的作用,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应积极建议当事人办理公证,并认真做好协办工作。对国家或地方有明文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和有关涉外法律事务以及人身关系、身份性质的证明,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办理见证。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在审查见证事项,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有关证据材料的过程中,对不完备和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在办理见证过程中,遇有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对见证事项有异议而无法消除的,对见证的内容有疑义而无法查清的情况,应当终止办理。
六、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见证事项,可以制作出具见证书,见证书要使用司法部统一制作的格式;也可以在被见证的法律事务文书上增设见证条款,并一律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承办人员署名,加盖法律服务所公章。见证书一式多份,发给各方当事人,法律服务所存档一份。办理见证后,基层法律服务所应采取措施搞好证后服务,督促当事人履行见证事项规定的义务。发生纠纷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主动调解。调解不成的,如果无过错或过错较小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法律服务所代理诉讼或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法律服务所应予代理。
七、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比照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财政和物价部门已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见证事项发生纠纷,法律服务所予以调解或代理诉讼的,可以视其情况减免收取调解费或诉讼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