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调解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办案人要戒急戒躁,不能因为调解反复而发脾气、不耐烦。要注意倾听当事人的倾诉,分析矛盾焦点,针对焦点问题分析判断,根据审判经验和社会经验,为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分析利害,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在与当事人接触中,应该讲究礼貌用语,尊重当事人,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平时注意提高自己的审判经验、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不断提高应付各种案件的调解能力。
2、对调解协议中可能产生歧义的部分要向当事人释明,避免有些当事人利用文字游戏,逃避责任,蒙蔽对方当事人。有些当事人人在事中迷,看不到调解协议中存在的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内容,但是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无法挽回。造成事后当事人对办案人的不满,甚至引发上访后果。如毛某诉马某离婚后财产分割一案,毛某对给马某将付的款项是否包含已支付的款项,一直含糊其辞,使马某一直认为调解协议包含已支付的款项,但实际调解内容则不包括已支付的款项,在双方临签字的时候经法院工作人员释明,避免了一起审判事故。
3、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借调解实施违法或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法院作为执法单位,出具的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有些抱着不可告人目的双方当事人利用调解的特点,实施违法或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这是在办案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为了达到多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的违法目的,和原告恶意串通在调解协议中多写赔偿项目的数额,被办案人指出属骗保违法行为,并加以批评。
4、调解协议内容应准确和便于执行。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如果调解协议内容含糊不清,很可能造成双方各执一词,引起新的纠纷。如谢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最后加上一条“双方其它无纠纷”。双方收到调解书后王某发现共同财产电视机没有分割,又向谢某提出要求分割,谢某提出在调解协议最后一条“双方其它无纠纷”已明确,电视机不应再分割,双方对此条理解截然不同,引发王某为争电视机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