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注重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民商事、执行案件,并加大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探索推出了《规范化调解方法》的规定,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管理模式。
规范调解方法在具体操作上包括:一是采集调解信息,从立案到审判全过程随时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信息,为调解准备材料。二是按个案信息分流案件,确定出适宜于庭前调解的案件或应当经过庭审调解的案件和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分别处理。三是推行双向选择,准许当事人选择最信赖的法官,法院可邀请当地有威望、有影响的有关人员参与调解,从而提高调解成功率。四是实行调审分离,建立庭前调解组,将可直接调解的案件由庭前调解组先行调解,限期调解不成立的再进入开庭审判程序。五是抓住时机,促成案件在庭上调解。六是庭后补救调解,对疑难复杂案件、有激化苗头、影响社会稳定的及有望调解的案件,在宣判前进行补救调解。通过规范调解模式,坚持讲求调解艺术,使大量纠纷和矛盾被化解。
在不断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的同时,我们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及时衔接。针对农村工作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熟悉民情的优势,加大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熟悉民情的优势,加大对指导人民调解的力度,把纠纷化解到最基层。如龙山乡沈畈村胡秀珍诉孙传刚赡养纠纷一案,胡有三个儿子,其二儿子认为母亲对其不公,拒不履行自行达成的民间赡养协议,经过乡、村的调解委会调解均未成功。案件经审理判决后,孙老二的态度有所缓和,并主动请求民调组织协调,我们抓住这一时机,及时邀请村民调人员参加调解,通过多次沟通、说理、学法,终于消除了对抗情绪,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一起即将被强制执行书,案件得以和解。
案件调解率是否上升,关键是审判人员要形成合力,为适应全过程的调解需要,在进一步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第一责任的同时,我们将调解责任分解到案件处理的每一个人,做到审判人员、书记员、庭长人人有责任,有任务。审判人员调解案件,书记员和庭内其他人员要积极配合,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还邀请主管领导帮助调解,如肖延周与孔珍离婚纠纷案,肖是个体工商户曾被判刑,因涉及到财产和共同债务难以查清,主管副院长多次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中,通过对双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数量的分析比较计算,最终促使双方就该项主张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