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的法理基础在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受法律保护,并优先于法律的一般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离婚当事人达成的离婚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便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受法律保护,法院须依该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若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与调解协议内容不一致,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补正,法院须依法予以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亦规定:“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
可见,调解协议虽具有约束力,但不具终结诉讼程序的强制性确定力和约束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外,经调解的案件若要终结并产生定争止纷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须依双方达成的已生效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相应调解书在送达当事人时产生等同于判决法律效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可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反悔,而另一方却不能依生效的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