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单传的小松(化名)经某医院确诊为血小板紫癜。护士遵医嘱配置血小板,还没来得及打吊针,小松突然病情恶化不治而亡。病人亲属和不明身份的群众100多人封锁了该院门诊部、住院部大门,堵塞了市区交通要道,医患双方发生严重冲突。今年9月18日,湖南省岳阳市发生的这起医疗纠纷,如果继续发展,甚至很可能酿成一次严重的群体事件。
这是刚刚成立不久的岳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接手的第一案。该中心主任王与从对此至今依然记忆犹新:“当天正是双休日。中心工作人员连续工作到第二天凌晨2时,休息6个小时后又继续进行调解。调解最困难的阶段,市医调委主任、市司法局副局长梁松林亲自出面,依法、依规、依德主持调解,使局面出现重大转机。”35个小时后,曾经严重对峙的医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据介绍,自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成立以来,已阻止了7起类似恶性事件的发生。王与从算了一笔账:该中心受理的医疗纠纷约占全市较大纠纷总数的七成以上;今年该市医疗纠纷较往年同期下降55.3%,大纠纷、恶性纠纷明显减少;该市君山区人民医院、岳化医院等医疗机构上半年没有发生医疗纠纷,湘阴县人民医院去年因医疗纠纷赔款186万元,今年仅赔款3万余元;各级医院治安管理得到有效改善,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置基本走入法制轨道。
王与从说,人民调解的便民原则,是其深受群众欢迎的亮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结合医疗纠纷突发性强、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打破8小时工作制常规,遇到突发纠纷,中午、夜间、双休日、节假日都不休息。在查明事实、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快受理、快调解、快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这里不收钱,能解决问题,态度又好。”一位没有透露姓名的患者家属坦言,“只要有地方能让我们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也不愿意闹。”
“人民调解为医患双方提供了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缓冲带’,在纠纷处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湖南省卫生厅副厅长陈小春认为岳阳市的做法很有价值,“其一,提高了医患双方的接受度。患者有了维护权益的地方,零成本、高效率,省时、省心又省钱。医疗机构也能从无休止的纠纷中解脱。其二,通过将医疗纠纷在第一时间引向调解中心,当事人情绪趋向冷静,及时避免了纠纷恶化的可能。调解中心按照规定计算赔付额,避免了确定赔付数的盲目性。其三,成功的调解使医患双方握手言和,及时消除了对立的矛盾状态,也为社会有关方面减轻了压力。”
一位长期研究第三方调解模式的业内专家表示,由于该模式能够兼顾公平与权威,它受到诸多省、市的青睐。江苏、天津、浙江、上海、深圳、广东等地纷纷进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探索。在某些医患冲突较为频繁的地区,第三方模式更是被寄予厚望。但,实际上第三方调解这种尝试是形势所迫。
按照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旦医患双方发生民事责任争议,解决途径有三: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现实当中,3条途径都存在问题。
医患双方协商的途径最为常用,但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倘若对同一事件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往往会发生激烈冲突;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也常受到患者的质疑,认为卫生行政部门跟医院是“一家人”,必然会袒护医院,难以做到中立;至于诉讼,对患者而言,要耗费大量金钱和精力,且即使选择诉讼或者行政调解,还须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关键环节。而由于进行鉴定的医学会与医院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鉴定结果也常遭到质疑。
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出现,就像为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片“缓冲带”,从而为解决纠纷创造更多的转机。
在组织结构上,从各地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来看,几乎无一例外地强调自己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他们或隶属于司法部门,或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医患之外的第三方,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既不袒护任何一方,又可以缓冲彼此的对立情绪,消除双方顾虑,赢得信任,利于纠纷的化解。
大多数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严格遵守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这样不仅受到了医患双方的欢迎,同时因没有利益驱动,确保了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也确保了医调委独立的第三方地位。
在人员上,大多数地方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都有自己的专家库,遇有医疗纠纷时,随机抽取专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在调处纠纷时能够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同时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议,从而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为解决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
尽管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制度一面世,就以其独立、权威等特性,展示了不同凡响的优势。但处于探索期的制度并非一帆风顺。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于不受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其中立性毋庸置疑。不过,鉴于医疗纠纷专业性强,普通的调解员难以胜任。在广东省一些城市,正在筹建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便面临具有资质的调解员匮乏的窘境。
除了人员的匮乏,人民调解机构面临的最大难题依然是经费紧张。由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收取任何费用,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医调委的负担越来越重,经费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2007年,财政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各地政府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但政策是否能得到落实,要看地方政府的实力和重视程度。以天津市为例,政府每年向该市的调解委员会投入200多万元,这笔开支并非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愿意承担。
此外,调解机构的专业性与中立性存在相冲突。调解机构不隶属于卫生部门,但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执行鉴定的主体非医疗专家莫属。这样,除了在程序设计上尽量做到科学公正之外,更多的只能依靠专家们的学术良知和问责制度。
相关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层面的注意。在2009年11月27日召开的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建立一支既懂医又懂法、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保障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工作经费原则上由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解决,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争取给予适当补贴。
有业内专家告诉记者,虽然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颇多的困难,但其具有相对独立、权威、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还是被各方人士寄予厚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