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资料显示,铁东区法院2008年收医疗纠纷案件15件,2009年收28件,2010年截至3月收10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以前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选择三种途径解决:一种是由患者和医疗单位自愿协商解决,当事人与医疗单位达成和解协议,这个协议对双方只是一个民事上的契约,相当于合同,不具有强制力。第二种是申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同样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三种是诉讼,发生医疗纠纷时,往往是患者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最后进行司法处理。结果有可能是民事判决,也有可能是民事调解,都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旦对方没有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过去,如果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作为医疗单位,找本单位的一些专家协商会诊,如果判断自己不存在过错,患者往往不会相信,很难达成和解。而申请卫生行政调解,所有的医疗单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患者往往也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是一家,不会替患者说话,导致最终调解不成功。而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成本较高,时间也较长。
铁东区人民法院和市医学会决定成立鞍山市铁东地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是进行医疗纠纷调解的第四种手段。整合医学专家、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代表及保险公司的代表等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
据介绍,铁东地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设在铁东区人民法院,调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医学会。在铁东地区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由医患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共同向调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有医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妇联工作人员的现场参与和监督,能保证整个过程的公正公开。此外,保险公司的加入,也为医疗纠纷的理赔与后续处理奠定了基础。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时间能明显缩短,患者能够在达成协议后及时获得赔付。
据介绍,铁东地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非营利性组织,实行“免费受理、免费调解”的无偿服务,调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可降低医患双方的维权成本,使医疗纠纷尽快得到解决。同时,医患双方均有权进一步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包括司法诉讼途径和行政处理途径等。 0422B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