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该局今年起草了《深圳市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该办法中首次明晰了该机构的具体设置情况,而且在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设置上均有所突破。而记者了解到,深圳市人大已经就此进行了调研,或将其纳入明年立法计划。
关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设置,该办法中规定,“医调委”为公益性、中立性、专业性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由具有医学、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组成,隶属于深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深圳市司法局统一管理。其运行费用由深圳市财政支付。“医调委”在市、区、街道的司法局和司法所设立医疗投诉专线并派专职人员值守;同时在一级或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立专用的医疗投诉接待室。而“医调委”派出机构将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该办法还对“医调委”的工作程序作出规定。“医调委”接受投诉处理后需在48小时内展开调查,不得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
该规定表示,“医调委”展开调查后应及时向投诉人通报调查结果,并就调解的初步意向分别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医患双方达成共识的,由“医调委”主持签署调解协议书,双方履行。其出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并报主管机构备案备查。
而医患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医调委”依据医学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再次调解;医患双方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医调委”调解终止。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而“医调委”一旦调解失败,医患双方可通过拟成立的深圳市仲裁委医疗纠纷仲裁庭来解决争议。深圳市卫生局表示,依据《仲裁法》,医疗纠纷仲裁为终裁,《医疗纠纷裁决书》具有法律强制效力。这样就为医疗纠纷当事人提供一条相对快捷的处理医疗纠纷的渠道。
而即使“医调委”失败后,一旦进入司法诉讼环节,“医调委”在调解阶段收集的材料经法院审核确认后,可作为法庭调解审理的事实证据而直接进入审判程序,以简化医疗纠纷的诉讼程序。深圳市卫生局认为,“大大缩短了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在调查取证阶段的时间,有利于加快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
据深圳市医学会的统计,2002年9月至2007年12月,该学会受理法院委托、卫生局交办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共525宗。而其受理医疗技术鉴定的案例2005年~2006年已连续两年增长超过70%,一般医院每年发生医疗纠纷七八宗,大型医院达几十宗。
然而医疗自身的高度专业性以及医疗技术鉴定机构身份的尴尬,一直影响并导致现有的法定途径无法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目前,深圳市唯一一家法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为深圳市医学会。然而,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说法,认为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不过是兄弟给兄弟做鉴定,其鉴定结果难以让患者家属信服。
不仅如此,深圳市医疗界一名人士告诉记者,正是由于此法官难以根据专业知识就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当案件存在多个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时,审理法官往往手足无措。”记者了解到,医疗纠纷的审理时间多以“年”计算,因此医疗事故受害者的损失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济。
这导致许多患者及其家属不愿走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促使“医闹”事件的增多。2006年对深圳市10家公立医院、6家民营医院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16家医院都不同程度发生了患者或患者家属聚众闹事,甚至殴打、辱骂医务人员的“医闹”事件。其诉求90%以上是因为医疗纠纷而要求经济赔偿。
而深圳市卫生局试图通过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以及创新相关调解程序解决当前存在的医疗纠纷处理难的困境。而其具体内容首次在《深圳市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得到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