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语言的研究,正如法律语言研究那样具有三大任务:一是“描述”;二是“解释”;三是 “规范”。首先,为什么要描述呢?因为虽然我们有悠久的调解历史,有极其丰富的调解活动,遗憾的是,我们的调解活动究竟是一种什么样子,语言在调解中究竟起什么样的作用,调解语言具有什么样的特征,调解语言有什么样的问题,我们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因此,要在各级各层次法院展开调查和描述研究。其次,在描述的基础上,对其中发现的语言问题或语言现象,尤其是具有一定规律的语言现象,从语言与心理、语言与认知、语言与社会等等角度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描述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调解语言,从而更好地为实施调解、有效地开展调解服务。再次,在广泛调查和深入描述的基础上,对调解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语言规范或改进对策,以利于调解工作更好、更有效地进行。这三项任务,既可以按照上述先后顺序开展,也可以同时进行。
如何研究调解语言?对一种社会活动的语言研究取决于这个活动的性质和进行方式,而不是由我们想当然地使用什么方法。司法调解是口头交际活动,是一个动态的、互动的过程,不是静态的、单边的、单向的。我们可以从很多角度、借助很多方法来研究这种活动,但笔者认为,下面这些方法或者理论和模式更适合这种活动的研究。
首先是语用学方法。语用学是研究使用中的语言的学问,也是研究语言交际的学问。在语用学理论中,言语行为理论、礼貌原则、合作原则、目的原则、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理论(尤其是交往行为理论),又特别适合调解语言的研究。第一,调解话语是言语行为,因此,我们可以用言语行为理论的范式来研究调解行为。第二,调解言语活动的一个重要层面是礼貌,我们可以借助礼貌原则的理论来对调解语言进行分析。第三,要成功地进行调解,合作——调解人和被调解人的合作,被调解人之间的相互合作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可以美国学者格莱斯的“合作原则”为视角,切入调解语言的研究。第四,调解是一种具有明显目的导向的言语活动,因此可以从“目的原则”的角度出发研究调解过程。第四,德国学者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特别是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研究途径。
批评话语分析是话语分析的一种方法,主要涉及的是话语与权力和话语与意识形态问题。国外已经有学者利用这个方法进行调解语言研究,而且被证明非常有效。我们也完全可以借助这种方法研究中国的司法调解。
最后不能不提社会语言学的方法。调解参与者形形色色,年龄不一,性别有异,教育成就不等,社会阶层不同,这些都对调解、调解语言、调解的成功和失败有一定的影响,而这些正是社会语言学关注的问题。